7月12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对江某、阮某、王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阮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江某、阮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各式警用装备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系淮南市田家庵区江某保安消防器材中心经营者;被告人阮某,系合肥庐阳区某商贸商行经营者、合肥某服饰销售处实际控制人。2009年至2015年,江某经营田家庵区江某保安消防器材中心期间,在无买卖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被告人阮某、王某等人处购买警用装备对外销售。经统计,共销售警用多功能服389件、作训服523套、肩章321副、电警棍302根、手铐76副、防暴头盔96顶、反光背心209件、警用喷射器99个等警用装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30428元。
201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田家庵区江某保安消防器材中心店内查获并扣押警用多功能服8套、冬执勤服34套、制式警衔170副、电警棍9根、手铐19副、催泪喷射器22个、伸缩棍33个等警用装备。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阮某经营合肥庐阳区某商贸商行和合肥某服饰销售处期间,在无买卖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向江某、舒城中学等个人或者单位销售警用制式服装、手铐、警号等警用装备,经营数额共计343007元。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江某不具备买卖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江某销售警用强光电筒等警用装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854元。
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